(一)涉案犯罪团伙中的首要份子,涉及拐卖妇女及儿童罪行;
(二)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在三人或以上者;
(三)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强暴或其他性侵犯者;
(四)诱导、胁迫被拐卖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将被拐卖妇女出售给他人,并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者;
(五)以出卖为主要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恐吓方式或药物麻醉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者;
(六)以出卖为主要目的,盗窃婴幼儿者;
(七)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伤害者;
(八)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国外者。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主要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任何一种行为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