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包含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或者为护理而支出的误工费用),社保补缴所需要的金额,再就业方面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更换新工作后短期内所需的生活费用,以及求职过程中的暂时性失业费用;
同时还涉及到住院期间的生活开支或采购费用,返回故乡所需要的跨省交通费用,以及在县城范围内活动产生的交通费用,跨越县城的交通费用,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为办理住院手续等事项支付的跑腿费用等等;
此外还有因疾病就医进行输液造成身体的潜在危害或缝合伤口引发疼痛需要的费用,各种复印费用,衣物损毁或财产损失费用,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以及后续治疗所需的所有费用,丧葬费用,死亡赔偿费用,受害人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所需要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后,还有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