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囯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状况,其管理模式采用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独立且并存的系统化方法。
首先,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外延视角进行剖析,宅基地属于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法定财产形态,并不应将其纳入到传统意义上的遗产继承范畴之中。
其次,必须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系由多个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而非仅仅归属于某一位特定的继承人,因此,它无法被视为是可以被继承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