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夫妇是经过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共识的,那么在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必定已经涵盖了对子女抚养费用支付问题的详细规定与安排。
在此情况之下,要求对方履行其应尽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用仍然主要依靠双方的诚意协商来解决。
由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依照离婚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向另一方争取到子女所需的抚养经费。
如若未能取得理想效果,便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相关抚养费用的支付事宜。
此外,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亦可依据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有关子女抚养费用的条款,向另一方提出抚养费用的索求,若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