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令担保人免除所负之责,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债权人必须未曾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对外同意,便擅自默许债务人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进行转让;
其次,倘若担保方式为一般性保证,则债权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有关机构提起仲裁,亦或是提起诉讼;
最后,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限之内,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