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以下行为皆属于恐吓范畴:
首先,通过撰写恐吓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来直接威慑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其次,在公开场合肆无忌惮地
侮辱他人,或者编造
虚假信息恶意
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再者,
捏造事实并向
司法机关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遭受
刑事追责或
行政处罚的行为;
此外,对
证人及其
近亲实施威胁、
侮辱、殴打或报复等行为;
最后,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性质恶劣的信息,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以及,非法偷窥、窃听、散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