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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用于认定盗窃罪的证据

刘* 甘肃-定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7 08:48:24 338人阅读

哪些条件用于认定盗窃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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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物证时,要确保其与盗窃行为有直接关联,并且来源清晰合法,比如通过合法的搜查、扣押程序获取。
(二)对于书证,要仔细审查其内容能否证明盗窃相关事实,保留好原始票据等书证。
(三)寻找证人时,要确认其具备作证能力,保证其证言是基于真实感知,且获取证言的程序合法。
(四)记录被害人陈述时,要保证其能真实反映被盗情况,避免引导性提问。
(五)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能单独采信,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六)进行鉴定时,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意见准确。
(七)制作勘验、检查等笔录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记录的现场情况真实可靠。
(八)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要采取措施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被篡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6-01-17 14: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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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罪的证据要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常见证据及条件如下:
1.物证:如被盗财物、作案工具,要与盗窃行为有关且来源合法。
2.书证:像现场字条、购物票据,能证明盗窃事实。
3.证人证言:证人要有作证能力,证言基于真实感知且来源合法。
4.被害人陈述:需反映真实被盗情况。
5.嫌疑人供述:虽可能虚假,但与其他证据印证时可用。
6.鉴定意见:如物价鉴定确定财物价值。
7.笔录:记录现场情况,要符合法定程序。
8.视听资料:如监控、聊天记录,要保证真实完整。

2026-01-17 14:5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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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盗窃罪的证据需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常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八类,且各有相应条件。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盗窃罪证据,物证要与盗窃行为有关联且来源合法,比如被盗财物和作案工具;书证要能证明盗窃相关事实,像现场字条、购买工具票据等。证人需有作证能力,其证言应真实且来源合法;被害人陈述要反映真实被盗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虽可能虚假,但与其他证据印证时可采用。鉴定意见能确定财物价值,勘验等笔录要符合法定程序,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保证真实完整。这些证据都在认定盗窃罪时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在涉及盗窃罪相关证据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了盗窃案件中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7 12:5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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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罪的证据需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要求。
1.物证要与盗窃行为有关联且来源合法,像被盗财物、作案工具等。
2.书证能证明盗窃相关事实,如现场字条、购买作案工具票据。
3.证人需有作证能力,证言基于真实感知且来源合法。
4.被害人陈述要反映真实被盗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虽可能虚假,但与其他证据印证时可采用。
6.鉴定意见能确定财物价值等。
7.勘验、检查等笔录要符合法定程序,记录现场情况。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如监控录像、聊天记录。

为确保证据有效,收集证据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各类证据质量,确保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2026-01-17 11:2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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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物证是认定盗窃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像盗窃的财物和作案工具,必须与盗窃行为有关联,且来源要合法,这样才能在案件中发挥证明作用。
(2)书证包括现场字条、购买作案工具票据等,它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证明盗窃相关事实,帮助还原案件经过。
(3)证人证言要求证人有作证能力,其证言基于真实感知且来源合法,可靠的证人证言能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4)被害人陈述需如实反映被盗情况,是了解案件发生过程的直接途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虽可能有虚假成分,但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也可作为定案依据。
(6)鉴定意见如物价鉴定能确定财物价值,对于判断盗窃金额有重要意义。
(7)勘验、检查等笔录记录现场情况,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保证其证据效力。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要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提醒: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同盗窃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09:39:41 回复

盗窃罪的认定规定如下: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⒉全部退赃、退赔的;⒊主动投案的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由此,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⒉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⒊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⒋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⒌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⒍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⒎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⒏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⒐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1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⒒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1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1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⒕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⒖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⒗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⒘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⒙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盗窃后被追回怎样认定盗窃财物后,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脏物被追回一般不影响处罚.量刑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均包含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即对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应以实际窃取的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应定罪;笔者认为,对窃取的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定罪: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是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四是造成被盗财物损毁的。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法律文书上的表述与盗窃既遂基本一致。例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写明:“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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