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人应将其落户申请递交给计划转入地域所属的派出所,在此过程中,派出所会向您出具接纳证明;
其次,请耐心等候转入地户籍警官进行深入的调查工作,一旦确认满足转入条件,派出所便可再次开具接纳证明;
紧接着,申请人需将接纳证明提交至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原籍派出所在核实无误后,将会为您开具准予迁移证明,同时完成户口注销手续;
最后,申请人只需将准予迁移证明交付给转入地派出所,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