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未对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出轨行为进行明确认定为非法行径。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了解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对此类行为作出具体的规范与约束。
然而,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其自身的重大过失,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从而导致了离婚的结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物质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