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所规定的
犯罪分子不得进行的活动包括:
对于那些涉嫌证券、贷款、票据及
信用卡犯罪等
金融犯罪的行为,将被禁止参与包括证券交易、
申请贷款、运用票据以及申领、使用信用卡在内的各类金融活动。
同样,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来实施犯罪的,也会被禁止从事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
《关于对判处
管制、宣告
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管制执行期间、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
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
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
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
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