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规定,保证人的撤销权期限通常设定在一年内。
撤销权之行使需以债务人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为前提,然而,其行使是否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尚未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从该法条的表述方式来看,似乎并不要求债权必须已经到期才能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