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特定事件的处理中,通常情况下,倘若
商标侵权行为涉及到三个关键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若
当事人故意实施了相似行为,那么无疑将被判定为
侵权。
然而,若该行为系无意识所引发,则被侵权方有权发
起诉讼,但法院将会依据事实情况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裁决。
若非故意为之,则通常不会被判定为
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