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转让其所享有的债权时,必须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契约协议。
然而,达成该协议仅仅是构成了债权转让合同的形成,而尚未正式生效。
当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债权人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和合理的期限,向债务人告知债权转让的实际情况。
只有当债务人接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明确了解到通知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之后,债权转让合同才会正式生效。
因此,当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之际,也即是该合同生效日期的起始时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