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并在婚后共同偿付
按揭贷款的房产通常被视作是属于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
而当夫妇面临
离婚抉择之时,此种类型的房地产往往会依照各自占据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若仅以单方面名义登记,同时贷款部分亦由该人承担的话,那么该房产可能会判属登记之人所有,随之而来的
债务责任也将由其独立承担,然后登记方需向未登记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