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方法,以下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所应判处的刑期应在所有罪行的总和刑期之下,并且不能超过其中
犯罪行为中的最高刑期;
其次,对于有多重
罪名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及
拘役的情况,
判刑时应该使用有期徒刑作为执行方式;
最后,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与
管制,或者拘役与管制的情况,那么在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