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量立功行为的有效期限,我们有明确的准则:
即在犯罪嫌疑人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全部罪行以及判决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的这段关键时期内。
犯罪嫌疑人在主动投案自首之后,如果能够主动且完整地阐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同时还能揭露他人的犯罪活动,并且这些揭露的内容被证实无误,亦或是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对案件侦破至关重要的线索,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具备立功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