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
离婚判决中被授予前任妻子
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同样享有合法
继承权益。
根据
法定继承序列中的首位顺序条款,被
继承人的遗产可以由其已故配偶、双方父母以及亲生的未成年子女共同
继承分配。
具体来说,此处所指的“子女”范畴既包含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亦囊括在任何情况下所诞生的
非婚生子女;
同时,通过合法
收养程序而获得的养子女以及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因此,离婚判决中被授予前任妻子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自然也应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