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因无法确定配偶行踪而请求法院宣布其配偶失踪,待法院宣告该配偶失踪之后,该当事人便有权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当夫妻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时,其伴侣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必须得到批准。
因此,在有配偶下落不明状况下,其他当事方应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宣告其配偶失踪,然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