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年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仅限于以下几种特定情况:
犯有蓄意谋杀、故意伤害罪,并导致他人死亡或在使用极端残酷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之后留下了严重的残疾后果;
如果情节极其恶劣,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谨慎核实与严格审批,认为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群体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量刑过程中,应当考虑到他们属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给予适当的从宽和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