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中,立嘱人有权规定继承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抚养、赡养等义务。
倘若遗嘱继承附带有这些特定的义务,那么继承人则需尽其全力去履行这些职责。
如果一份附带义务的遗嘱继承中,相关义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履行,但继承人却以无理之词予以拒绝,且经过受益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严肃协商与请求,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该继承人接受附带义务的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并将此项责任交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来承担,他们需要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全心全意地履行义务,并接受相应的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