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共同共有时,若共同共有人私自用其所拥有的共有财产设立了抵押贷款,却并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明确批准,则该抵押行为将被视作无效。
在这类情况中,共同共有人若未能在设立抵押贷款前征求所有共有人的一致意见,原则上该抵押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抵押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至少其中一位共有人是在知情或者理应知晓该抵押贷款事宜下仍未表达任何反对意见的,那么这便可以被视作为同意该抵押贷款行为,进而使之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