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笔债务属于前任夫妻一方的私有贷款,那么无论在婚姻期间或是离婚之后,他/她都需要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庭审判过程中只会将这个人列为被告,并裁决他们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假如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的偿还责任就应该按照离婚的方式以及债务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决定,可能由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
1.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所有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或者对于共同债务的承担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这些债务就应该由原来的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如果在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调解离婚的过程中,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比如由原来的夫妻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就应该由约定的偿还人来偿还,但是原配偶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做出了判决处理,那么就应该按照判决的结果来确定由谁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可能会由原来的夫妻中的某一方来承担债务。
4.如果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导致法院在调解或者判决离婚案件时遗漏了一些共同债务,那么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通常会把夫妻双方都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