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祖国的法律法规下,当某家企业法人无力支撑并最终走向倒闭时,股东们通常不会被要求承担额外的责任。
然而,若公司在破产后未能如期清偿其所负债务,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这样一来,便能通过破产财产偿还剩余的债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些公司股东恶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特的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给公司及其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这些股东将有可能需为此类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