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若为了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突破了规定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或透支周期的限制,并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正式催收之后,长达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数偿还透支款项,则应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罪行。
同时,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属于该条款的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
(1)明明知道自己无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同样导致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将透支的资金抽逃、转移,藏匿个人财产,试图逃避还款责任;
(5)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且拒绝偿还的行为。
关于恶意透支的金额,是指在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总金额。
但这并不包含发卡银行所收取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