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其中的重要内容未能充分约定或约定得不够明确时,通常会通过额外签署一份补充协议(Supplement Agreement)来对这些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事项进行完善和填充。
当一项合同已经正式生效并得到执行后,如发现其中仍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时,同样也可通过签订行为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涉及到的质量标准、价格或报酬支付方式、履行地点等关键性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了的话,他们有权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制定出一份补充协议;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依照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或参照行业内的普遍交易习惯来加以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