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伤残评估时,必须具备以下必备材料:
首先,必须有受害者在治疗期间的病史记录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
其次,被鉴定人的个人信息材料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若为工伤性质的情况,还需提供有权威性的工伤认定书;
最后,司法鉴定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需求,额外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则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须附上工伤认定决定及与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