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自身权益因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执行的特定行政行为而遭受侵害,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协同配合下,按照法定程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深入审查,并据此作出公正裁决,从而妥善解决行政纷争的制度设计。
行政复议则是相对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益关联的人们,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据此作出权威决定的一种活动和制度安排。
(1)处理机构的差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处理机构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前者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后者则由人民法院,也就是司法机关主导。
(2)性质的迥异。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