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团伙犯罪的
责任主体的确认,其关键在于:
有组织地、领导着
犯罪集团实施
犯罪行为或在共谋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主要影响的犯罪者,将被视为
主犯;
而那些在
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则被归类为
从犯。
对于那些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我们会根据他们所参与的整个犯罪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来进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