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结构验收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如下:
首先,钢铁结构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如钢材、焊接材料、涂装材料以及紧固件等都应附带相应的质量证明书,并确保其完全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随着原材料的进场,除生产厂家必需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之外,还须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现行有关规定,在甲方与监理方的见证之下,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检测以及验收工作,并对所有步骤作详细的检查记录。
此外,除了提交甲方和监理检验报告外,还需向他们提供详细的检验结果。
其次,钢材表面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结疤、裂纹、折叠以及分层等缺陷;
同时,钢材端部或者断口处也不应存在分层、夹渣等现象。
对于存在上述缺陷的钢材,应当单独存放,以便后续进行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
钢材表面的锈蚀程度,不得超过其厚度负偏差值的1/2,并且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C级及以上等级。
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经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
最后,关于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代用问题。
当个别钢材的品种、规格、性能等无法满足设计要求而需要进行材料代用时,必须得到设计单位的明确批准并签署代用文件,通常情况下是用高强度材料替代低强度材料,或者以厚代薄。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在使用前,还应进行扭矩系数的复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
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