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研究与分类,可以将附条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首先,是延迟条件,这是一种由其实现与否决定合同效力何时开始生效的条件;
其次,是解除条件,它是指合同效力的结束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得以实现;
再者,是肯定条件,这种条件是以某项客观事实的发生作为其条件的具体内容,因此也被称为积极条件;
最后,是否定条件,它是以某项客观事实的未发生作为其条件的具体内容,因此也被称为消极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