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即使是作为债务人的个人,也有权选择提前偿还借款或其他债务。
然而,若提前还款会给债权人带来额外的费用支出,那么这些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尽管如此,法律仍赋予债权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债务人提出的提前还款请求,除非此举不会对债权人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在此情况下,因债务人提前偿还造成的债权人额外费用,仍然需要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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