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人员被成功捕获之后,并不必然会施加
强制措施,这一切都要取决于公检法等
司法机关对实际情况的详细分析与判断。
所谓强制措施,乃是国家法律机构依据相关
法规,为确保
刑事诉讼进程的顺利展开,对涉及到的
刑事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依法实施在特定期限内暂时性地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手段。
因此,唯有当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得到法定机关的批准和决定时,才能够对已被捕获的人员实施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