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醉驾并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如果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那么法院便可能不对该醉驾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首先是情节显然微不足道且所带来的危害相对较小,以至于不被视为犯罪行为;
其次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再者是经过特赦令的批准而免除了刑罚;
最后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每百毫升的驾驶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