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进行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凡持有卡片并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越了规定标准或者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发出的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偿还的行为,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侵占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逸或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