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我们铭记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首先,始终坚守“无需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条件”的原则;
其次,坚决维护医患双方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的原则;
最后,坚定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当涉及到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及其他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自由选择进行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若双方均无意愿或无法达成共识,则当事人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调解申请,亦可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