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既可以被界定为有偿性的法律关系,亦可视为无偿性的权益义务安排。
在一般的理解中,保管合同是指由保管人为寄存人妥善保管其所交付的特定物品,待到适当的时间再予以归还的一种契约形式。
然而,当寄存人前往保管人处进行购物、餐饮、住宿等各项活动时,若将个人物品放置于指定场所,则应被视作一种特殊的保管行为,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或存在与此相关的交易习惯。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