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若协议条款合法、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且已得到家属的有效授权委托,那么代为签署的协议便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那么该份代为签署的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关于代理人以自身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之内与第三方所达成的合同,只要第三方在缔结该合同时已经清楚地了解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那么该合同便会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然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合同仅对代理人及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则应另当别论。
在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家属的参与是完全可行的。
至于代替他人签订赔偿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这取决于具体的实际情况。
若该亲属系伤者的法定监护人,那么其代替签订的赔偿协议便具备法律效力;
但若该亲属并非伤者的法定监护人,那么其代替签订的赔偿协议必须获得伤者的明确授权委托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