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在第二次提起诉讼时能否获得离婚判决的问题,其答案主要取决于婚姻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无论是经过法院调解,还是对方坚持不同意,都必须依法准予离婚:
首先是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其次是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再次是具有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最后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