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诸如拘禁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非法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情况,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三次及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在一次非法拘禁中涉及到三名以上的受害者;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
非法拘禁导致受害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且符合上述任一情形。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若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进行非法拘禁,也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持续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