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明确规定,持卡人如果抱有无理据夺取他人财产之目的,超过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或最长期限透支,并在发卡银行以此为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催缴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不予归还该欠款,那么他就应当被认定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罪名。
当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时,应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试图躲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企图逃避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