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在您与丈夫面临
离婚之际,并无权利向对方索取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承认这一费用的存在,但是如果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方被证实犯有诸如
重婚罪、与他人
非法同居行为、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之一,另一方则有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向当地
司法机关依法申请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情形之下,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