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信用卡涉嫌犯罪立案后的撤销程序,以下提供几项可参考的策略建议:
首先,可以尝试与银行展开有效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从而达成和解协议,使得银行放弃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实现案件的撤销。
此外,若警方已经正式立案,而涉事当事人却未出庭应讯,也有可能被视为自动放弃辩护权,进而赋予法院撤诉判决的权利。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若当事人能够全额偿还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则可以减轻其刑罚;
对于情节较轻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然而,若恶意透支金额达到一定规模(通常为本金十万元以内),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全额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同时情节显著轻微,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上述规定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但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