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遵循以下严谨而规范的程序安排:
首先,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察觉到潜在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即应依据其法定职责和权限,依规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其次,当公安机关完成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的详细调查之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再次,待检察机关审查完毕并认为具备起诉的条件后,便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则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上述流程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的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以及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