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融资租赁协议中起租期的判定标准,我们认为应该是承租方将租赁设备正式纳入财务部门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簿之中,并在相关租赁设备之上张贴相应的租赁资产标识,亦或是进行喷漆以显示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身份特征。
关于起租日的具体日期,我们建议将其定义为出租方已经为承租方支付了所有相关费用,且这些费用的金额能够被明确或者基本确定的那个时间点。
通常情况下,这个日期会与承租方实际接收到租赁物件的日期相吻合。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