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共同债务而其中一方并不予以承认或接受,亦不会对其应负清偿责任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通常情况下,人们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债务都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对于这些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当然,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可根据该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则需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只要被判定为共同债务,即便其中一方不予认可,仍须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并非共同债务,而是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夫妻另一方主张该笔借款系个人债务,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