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忱提示,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款规定,如果持卡人具备
非法占有的主观愿望,贷款金额超出了合理范畴或期限,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
催收后的三个月期满后仍然未予偿还,那么就应当被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