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作为房屋所有者为特定人员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这类权益通常无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部分房屋居住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公共租赁房、含有单位福利性质的住房以及部分干休所的房产等。
这些情况下,存在着一些继承方面的限制条件。
对于此类房产,其居住权无法被继承,也无法由子女继续享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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