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争夺遗产权益而对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故意杀人行为者,将被视为是已经放弃了其应有的继承权和权益。
故在此情况下,为了能实质上拥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及权利,而主动或被动地实施杀人行为者,都将被视为已经放弃了自身的继承权益。
这种行为下的要件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际的杀人行为必须发生在继承人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这也就意味着这些继承人不得以任何非合法手段来削减、消除、替代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权益。
其次,继承人们致死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遗产权益。
如果继承人的杀人动机并非出于上述目的,那么他们仍然可以享有继承权,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