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款,若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于规定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活动且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予以偿还者,应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范畴。
在此基础上,如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则可以被认定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试图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行为,以逃避拖欠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