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原土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1、对于被征收为耕地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可分为三种类型:
旱田每亩平均补偿5.3万元;
水田每亩平均补偿9万元;
菜田每亩平均补偿15万元;
2、在基本农田的征收方面,同样按照这三种不同类型分别进行补偿,即旱田每亩平均补偿5.8万元;
水田每亩平均补偿9.9万元;
菜田每亩平均补偿15.6万元;
3、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13.8万元;
4、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13.6万元;
5、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2.1万元。
至于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房屋的补偿,根据房屋的建筑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至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至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至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至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